关于确认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
各位教职工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规定,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,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。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规定,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,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。
为确保各位老师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,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,在个税APP上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(详细操作流程见网址附件)。
若未及时确认,那么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。
财务处
2020年12月10日